(四)严格安全准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严把煤矿准入关口,对地质条件复杂、开采危险性大、瓦斯事故集中的地区,要合理确定生产规模、严格准入和管理。对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律停止核准。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特别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对《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瓦斯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通过严格监察监管,加大依法处罚、依法停产整顿、依法关闭取缔力度,推动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防治能力的矿井有序退出,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布局,从整体上增强全国煤矿企业治理瓦斯灾害、防范抵御瓦斯事故的能力。
(五)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凡在今年底达不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防突、防治水、防冲击地压等专业机构、队伍建设。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要抓紧成立专门的公共机构和队伍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工程服务,特别是要加强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管理人员、上岗人员的培训工作,推进提高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提高安全技术支撑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在建矿井,要求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对未按规定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煤矿企业要依法惩处,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追究责任;要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推进小煤矿机械化改造,依靠科技进步防治瓦斯灾害,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切实把握瓦斯事故防范和煤矿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切实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