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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要建立、健全出口商品产地证的签发制度,严禁滥发产地证。商检部门要会同各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和实行对出口商品的质量许可验证制度。要加强外贸运输管理,整顿外贸货物运输代理市场。对于骗取退税、逃汇套汇、商品掺假作伪、伪造文件或证件、倒卖许可证、抬价抢购、低价倾销、毁坏信誉、超范围经营、搞乱经营秩序等查有实据者,要严肃处理(包括撤销进出口经营权),违法者,要依法惩办。
  九、做好外汇计划平衡,办好外汇调剂市场要加强中央外汇和地方、部门自有外汇的平衡工作。各地方、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完善外汇计划管理、编制综合外汇收支计划和自有外汇进口计划,按先还贷后进口的原则,搞好外汇平衡。中央外汇要做到量入为出,并保持适当储备。国家计委要逐步建立、健全国际收支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制度。
  要继续办好外汇调剂市场。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加强对外汇调剂市场的统一领导、管理和监督,既要搞活调剂,又要加强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批准的进口及技术引进计划,制定和调整用汇投向指导序列。保证中央和地方重点用汇,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偿还外债的安排。地方政府、生产企业为了偿还外债,在调剂外汇时,要优先予以保证。在完成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包括有偿上缴)计划任务进度后。允许外汇额度进入调剂市场,并跨省调剂;各地方、各部门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外汇资金的横向流通;要调节外汇供求,稳定外汇调剂价格;各级外汇管理部门不得经营外汇业务,要把外汇调剂中心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十、适当调整进口政策,完善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商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分类经营、分级管理。现行进口商品分类经营和管理办法基本不变(进口商品分类目录见附件二)。易货贸易进口的商品可不受进口商品分类目录和经营分工的限制。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对生产建设和市场适销的物资,要积极组织进口。中央外汇进口要继续推行代理作价的方法,在全面实行代理作价之前,国家对中央外汇部分进口商品的补贴办法不变。为配合外交需要,贯彻国别政策的进口贸易应予支持,由此产生的政策性进口亏损,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专项补贴。
  为支持国内生产和增强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能力,应保证适度的进口规模,合理调整进口商品结构。要在继续加强对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计划管理的同时。对进口政策作适当调整,并实行中央、地方政府两级管理。在继续完善进口商品配额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增强地方政府对进口的宏观管理能力。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计划地逐步调整进口税率,调税方案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
  西藏自治区现行外贸体制、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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