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改善出口经营,加强协调管理,联合统一对外第一类出口商品,由指定的一家或几家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或由专业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第一类出口商品的财务关系不变。经营第一类出口商品的地方外贸专业公司,原规定应划归专业总公司直属的,要尽快成建制划归。第二类出口商品在经贸部统一计划安排和专业总公司全面协调管理下,由各专业总公司和地方外贸专业公司按照经贸部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其他各类外贸企业,不得经营第一类出口商品,原则上也不经营第二类出口商品。有关部门的综合性外贸公司经营第二类出口商品,由经贸部在其经营品种内按一定数量审批;地方(包括经济特区)的综合性外贸公司经营第二类出口商品要严格掌握,也由经贸部审批。第三类出口商品,实行按专业或产品类别分工,由经过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有管理有秩序地自主经营。
经贸部要继续发挥各专业总公司和各进出口商会的作用,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协调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做到联合统一对外。各专业总公司重点协调管理好第一、二类出口商品的收购与出口价格、市场、客户等;各商会重点协调管理好第三类出口商品的收购与出口价格、市场、客户等,并协助经贸部做好各专业总公司系统之间有交叉经营的第一、二类出口商品的协调工作。各类外贸企业必须服从统一的协调管理,对违反者,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有权对其实行必要的处罚。在各专业总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经贸部可有领导、有步骤地试行组建行业性的进出口集团公司,联合统一对外。有关出口商品分类的经营、协调管理办法,由经贸部制定。
八、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整顿外贸经营秩序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74号文件的要求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外贸公司,要严格按照经贸部重新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对于产品技术比较复杂、出口量较大、符合自营出口条件的大中型国营生产企业和紧密型生产企业集团,自营出口本企业产品,要继续支持,其进出口经营权,统一由经贸部审批。“八五”期间一般不再批准新设专门从事流通领域经营的进出口公司,个别特殊需要设立的,须由经贸部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要加强对境外各类中资企业的管理,进行必要的整顿。
地县外贸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组织出口货源。要加强地县外贸机构的建设,理顺其机构编制、业务职能、财务核算、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对出口货源的生产、收购、组织、管理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