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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五、改善出口商品的计划、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经贸部要继续对出口商品实行分类和计划列名管理(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见附件一)。第一、二类出口商品目录基本保持稳定。第一类出口商品目录的调整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二类出口商品目录的调整由经贸部确定;第三类实行计划列名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经贸部应视国内外市场变化和购销秩序状况适时增减。第一、二类出口商品通过各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和各专业总公司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和双轨统计;第三类出口商品中实行计划列名管理的商品,由各类外贸企业按经贸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出口计划经营,并负责统计。
  计划列名的出口商品,全部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由经贸部门严格按计划核发出口许可证;非计划列名的出口商品,亦可根据需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堵塞许可证发放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漏洞,违者必究。对实行主动配额或被动配额的商品,继续实行配额加许可证管理。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和出口市场,由经贸部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继续鼓励和扶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出口。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实行计划、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要根据经贸部批准的生产规模和实际生产能力,安排出口计划、出口配额。出口生产企业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应起到扩大出口创汇的作用,合资、合作前的出口供货任务要保证完成,以利于一般贸易出口的货源稳定。
  六、理顺财务关系,搞好综合运筹,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经贸部所属各专业总公司的财务关系,隶属经贸部;其他部门所属进出口公司的财务关系不变;各地方所属外贸专业公司的财务关系,隶属经贸厅(委、局);并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其他各类外贸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由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各类外贸企业要切实加强成本核算,努力降低出口成本。采取综合运筹措施,调整出口商品结构,以盈补亏,积极完成承包任务。经贸部、财政部和各地方经贸厅(委、局)、财政厅(局),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应对企业盈利或亏损,相互调剂,综合运筹。各类外贸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承包责任制,不得亏损挂帐。
  对外贸企业的国有资产要加强管理,防止流失,具体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各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统一纳入地方行政编制序列,其经费经财政部会同经贸部核准后,统一由中央财政划转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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