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二)机电产品和特定科技产品(目录另定)出口收汇有偿上缴中央30%(外贸出口企业20%,出口供货企业10%)。
  (三)一般商品出口收汇上缴中央50%,其中有偿上缴30%(外贸出口企业20%,出口供货企业10%);上缴地方政府10%;留成40%。
  (四)来料加工工缴费收汇上缴中央10%,留成90%。
  政府间记帐协定贸易的出口,不再实行现汇分成。
  外贸企业的留成外汇,主要用于外汇调剂和自营进口,以补偿出口亏损。
  为了保证国家收汇和防止逃汇、套汇,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应切实加强出口收汇管理,实行按出口核销单、报关单进行核销的出口收汇制度,跟踪结汇。对严重违反结汇规定的外贸企业,经贸部要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三、继续实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逐年核定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国家根据“八五”计划对外贸发展的要求和全国外贸出口的实际情况,逐年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专业总公司)及其他外贸企业等承包单位向国家承包的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国家下达的各项承包指标均是指令性计划,各承包单位必须保证完成,由经贸部负责督促检查。各承包单位要负责将出口商品供货任务分解落实到生产部门、企业及其他供货单位,并督促其按时、按质、按量保证完成。凡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承包指标的承包单位,应相应扣减其出口奖励金,并调减其列名商品出口计划和配额、许可证数量。同时,对未完成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部分,由经贸部门负责,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从其留成外汇额度中扣缴补足。对按时有偿上交中央外汇额度的承包单位,由经贸部及时按照全国平均的外汇调剂价格兑现补偿的人民币。
  四、继续执行并完善现行各项扶持、鼓励出口的优惠政策
  现行各项出口奖励、出口退税和对外贸企业贷款的优惠利率及其他扶持、鼓励出口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继续执行。个别确需调整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由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为了促进和鼓励进料加工复出口和“三来一补”业务的发展,目前各种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要继续贯彻执行,并加以完善。
  对苏联和东欧国家贸易由协定记帐贸易改为现汇贸易后,要继续鼓励发展与这些国家之间的国家专项易货贸易和地方易货贸易。要继续鼓励、支持边境地区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边境贸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