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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0]70号)


  一九八八年二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文件),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改革总的来说是成功的,进一步发挥了各地方、各部门、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对于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扩大进出口贸易,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三年来,外贸出口有了较大发展,国家外汇收入和储备增加,进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平衡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是,现行外贸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主要是:出口补贴和外汇留成水平不一致的不平等竞争条件尚未消除,外贸企业的自负盈亏机制基本没有建立;外贸公司过多、过滥,助长了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外贸领域存在的抬价抢购、低价竞销、肥水外流等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为了继续贯彻执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快改革开放进程,必须在继续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三方面积极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以提高出口商品质量、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扩大出口,调整进口结构,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对外贸易。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的若干问题决定如下。
  一、建立自负盈亏机制,统一全国外贸政策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使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对外的轨道。这是外贸经营机制的一个重大转变。各地方、各部门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切实转变观念,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外贸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外贸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
  各地方、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有关对外贸易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修改有关外贸的地方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必须遵从全国统一的外贸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各行其是。经贸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他部门未经国务院授权,不得制定、发布全国性的有关外贸规章、制度(包括宣布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商品的品名)。
  二、改革外汇分成办法,加强出口收汇管理对各类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商品收汇实行全额分成,外汇额分成比例是:
  (一)国家统一安排的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出口收汇上缴中央96%,留成4%;煤代石油专项出口收汇上缴中央50%,留成50%;超产石油出口收汇有偿上缴中央30%,留成70%。以上外汇留成原分配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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