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要求有关国际机构就影响地、本质上属于国际性的事项编制报告和统计资料。
3.缔约国应确保对湿地管理负有责任的各级机构知晓并考虑上述会议关于湿地及其动植物的养护、管和合理利用的建议。
第七条
1.缔约国出席这种会议的代表,应包括以其科学、行政或其他适当职务所获得知识和经验而成为湿地或水禽方面专家的人士。
2.出席会议的每一缔约国应有一票表决权,建议以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通过,但须不少于半数的缔约国参加投票。
第八条
1.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国际联盟应履行本公约执行局的职责,直至全体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委派其他组织或政府时止。
2.执行局职责除其他外,应为:
A.协助召集和组织第六条规定的会议;
B.保管国际重要湿地名册并接受缔约国根据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已列入名册的湿地增加、扩大、撤消或缩小的通知;
C.接受缔约国根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已列入名册的湿地的生态特征发生任何变化的通知;
D.将名册的任何改变或名册内湿地特征的变化通知所有的缔约国,并安排这些事宜在下次会上讨论;
E.将会议关于名册变更或名册内湿地变化特征的建议告知各有关缔约国。
第九条
1.本公约将无限期开放供签署。
2.联合国或某一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任一成员国或国际法院的规约当事国均可以下述方式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A.签署无须批准;
B.签署有待批准,随后再予批准;
C.加入。
3.批准或加入应以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总干事(以下简称“保存机关”)交存批准书或加文书为生效。
交存
第十条
1.本公约自七个国家根据第九条第二款成为本公约缔约国四个月后生效。
2.此后,本公约应在其签署无须批准或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后四个月对各缔约国生效。
第十条 之二
1.公约可按照本条在为此目的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予以修正。
2.修正建议可疑由任何缔约国提出。
3.所提修正案文及其理由应提交给履行执行局职责的组织或政府(以下称为执行局)并立即由执行局转送所有缔约国。缔约国对案文的任何评论应在执行局修正案转交缔约国之日三个月内交给执行局。执行局应于提交评论最后一日立即将至该日所提交的所有评论转交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