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的批复
(1992年3月1日 国函[1992]1号)
林业部、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关于
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加入该公约的通知手续由外交部办理,执行该公约的具体事宜,林业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交纳会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关于
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附:
各缔约国,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
考虑到湿地的调节水份循环和维持湿地特有的动植物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基本生态功能;相信湿地为具有巨大的经济、文化、科学及娱乐价值的资源,其损失将不可弥补;
期望现在及将来阻止湿地的被逐步侵蚀及丧失;
承认季节性迁徙中的水禽可能超越国界,因此应被视为国际性资源;
确信远见卓识的国内政策与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相结合能够确保对湿地及其动物的保护;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
2.为本公约的目的,水禽系指生态学上依赖于湿地的鸟类。
第二条
1.各缔约国应指定其领域内的适当湿地列入由依第八条所设管局保管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册,下称""名册"".每一湿地的界线应精确记述并标记在地图上,并可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域或低潮时不超过六米的水域,特别是当其具有水禽栖息地意义时.
2.选入名册的湿地应根据其在生态学上、植物学上、湖沼学上和水文上的国际意义。首先应选入在所有季节对水禽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