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以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种经济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的成本财务管理。凡是放开经营、放开价格的企业,实行自负盈亏。
(六)加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步伐。
结合经济结构的调整,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对确属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坚决关停并转或依法破产,进一步健全银行呆帐准备金制度,强化风险贷款责任制,以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顺利试行。
采取有效政策和办法,促进生产要素流动,既鼓励实行生产设备、人员、资金、技术的单项合理流动,也可通过小企业拍卖、企业承包企业、企业租赁企业和企业兼并等,进行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要创造条件,通过控股或吸收股份的方式实施兼并。
搞好五十五个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参加试点的企业集团要壮大核心企业实力、扩大紧密层、强化资产联结纽带,处理好内、外部关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和优化结构的要求,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引导,积极发展企业集团,尤其要为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七)继续搞好“税利分流”、股份制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试点。
扩大“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范围,完善试点办法。把降低所得税率、折旧基金减免“两金”的措施与扩大“税利分流”的试点结合起来。对老贷款区别对待;根据贷款期限,新贷款利息,在工期以内的打入工程成本,项目投产后打入生产成本,本金税后还贷。国家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除国家确定实行投入产出承包的外,都要逐步实行“税利分流”。
抓紧制定股份制试点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多种形式的股份制试点,进行分类指导。
为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积极推进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发展横向联合、组建企业集团时,可以互相参股;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新建的企业,有条件的应办成法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全民企业可吸收非全民企业投资入股,办成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的范围。各地可选择一些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已列入国家计划而资金有缺口的企业,向本企业内部职工发行股票筹措资金。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要经省一级体改部门批准,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实行同股同利。
在总结经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搞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上海、深圳两市要有计划地扩大股票上市企业数量;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可根据中央对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赋予的权力,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试验,其发行办法和规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