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控制信贷总规模。强化中央银行对全社会信贷总规模的宏观控制,各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并按季监控,按月考核。银行贷款首先要支持农业生产和农副产品收购;支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销路、效益好的国有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对于产品无销路、效益不好或挪用资金参与乱集资、炒房地产、炒股票的企业要减少以至停止贷款;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贷款需要,对囤积外汇额度或不按规定及时结汇的外贸公司,要从严控制贷款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要集中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农业、交通通信、能源、重要原材料、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铁路建设和今年内可以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
六、专业银行要保证对储蓄存款的支付。各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建立存款支付责任制,大力组织存款,压缩一般贷款,清理收回不合理贷款和拆借资金,以增强银行的支付能力。各专业银行总行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度资金,任何地方、部门不准干扰专业银行为保证支付而进行的资金调度。由于不能保证存款支付而出现问题,由当地的专业银行行长和该总行行长负责。
七、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强化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中国人民银行要通过深化改革,真正成为对全国信贷、货币进行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各类金融机构的中央银行。贷款规模的调剂权集中到人民银行总行,取消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百分之七的贷款规模调剂权。为了增强人民银行对信贷资金的间接调控能力,盘活信贷资金存量,调节资金分布,人民银行要切实抓好中央银行融资债券的发行工作。中央银行的再贷款,除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的再贷款可下达给省级分行外,其余再贷款主要对专业银行总行发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要限期撤销或并入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坚决取缔钱庄、银号等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兴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实体要与银行彻底脱钩,首先在人事、财务和资金方面完全脱钩。人民银行要带头尽快脱钩。
八、投资体制改革要与金融体制改革相结合。从改革投资体制入手,尽快建立政策性银行,逐步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国家长期开发信用银行、出口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专门承担政策性投融资和贷款任务。当前,各专业银行也可先采取过渡办法,在内部分设帐户、分别管理,实行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分开。过渡期间的财务核算办法,实行单独记帐,统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