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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

  (八)按时参加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三、持续督导专员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不减轻或免除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应负有的责任。

  四、持续督导专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以上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历;

  (二)熟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保荐工作相关规定等证券市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

  (三)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本所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试点保荐机构应当设立持续督导专员岗位,建立持续督导专员工作制度,明确持续督导专员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对持续督导专员的专业培训和内部管理,并确保持续督导专员有充分的时间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六、试点保荐机构应当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尚处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间的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专员的指定工作,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通过本所保荐业务专区填报持续督导专员的相关资料。

  试点保荐机构应当在新上市公司上市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为其指定持续督导专员。持续督导专员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或从试点保荐机构离职的,试点保荐机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为上市公司指定新的持续督导专员。

  试点保荐机构为新上市公司指定持续督导专员,或更换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专员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通过本所保荐业务专区填报持续督导专员的相关资料。

  七、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保荐代表人和持续督导专员的工作,不得无故阻挠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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