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1〕908号)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它直属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提高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效率,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8〕191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教〔2011〕227号)的要求,部决定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并组织集中开展项目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专项的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体系

  部科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等主管单位为监管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做到职责到岗,精心规划、部署、负责组织实施。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省(区、市)和局属有关单位承担项目/课题的过程管理,组织项目成果和技术交流,参与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实施负责。按照任务书的要求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预定目标,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会计核算及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编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网上)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和配合组织实施部门的指导、检查和验收。

  (二)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

  建立科技经费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情况挂钩制度。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8月5日、11月5日前将7月31日、10月31日两个时点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部。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将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中进行调减。

  严格执行项目年度专项决算和财务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与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一并报部。项目完成后,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组织对项目的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