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是否适用协定税率的复函
(2011年7月28日 税管函〔2011〕74号 )
江门海关:
《江门海关关于请明确〈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是否适用协定税率的函》(江关税函〔2011〕20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署税发〔2009〕341号的有关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一份报关单应当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一份原产地证书应当对应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应当是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进口货物。
考虑到该批货物确因水路运输条件和接驳船吨位限制,需经香港由不同运输工具接驳同时运抵江门开平码头,企业以一份原产地证书、一份头程提单、两份二程提单、两份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如经你关验核,该批货物的原产地证书等有关单证真实有效,头程提单、二程提单等单证上的集装箱封志号相符,并且该批货物符合适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各项规定,该批货物仍可适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协定税率。具体操作办法为:企业报关时,应将原产地证书正本随附在第一份报关单上;第二份报关单必须随附该原产地证书的复印件并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所在报关单的编码;现场海关应核对原产地证书正本并在正本背面注明第二份报关单的编号及进口货物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