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2011年8月5日 署税函〔2011〕442号)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关税〔2011〕337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锂电池隔膜产业化项目经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规划确字〔2010〕155号)。
据你关来文所述,此次星源公司在上述鼓励项目项下从奥地利进口的流延薄膜生产机,由上料混料单元、挤出单元、冷却和牵引单元、退火单元、厚度测量单元、切边机移送单元、收卷单元和自动控制系统组成,主要用于生产动力锂离子电池隔膜。
据了解,动力锂离子电池隔膜属于新型功能材料,其膜的微孔大小在100纳米之内,对设备和工艺技术要求非常苛刻。国际上锂离子电池隔膜制造厂的装备和工艺技术都自行开发研制,交由不同设备厂商分段分包制造,然后按生产工艺的特殊要求再进行集成。目前,国内尚不具备制造和集成该类设备的能力和水平。
星源公司此次进口的流延薄膜生产机在结构组成、单元配置、功能特征、质量要求和精度等方面与用于生产农膜和包装薄膜的普通流延膜机存在较大差别,不属于《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第二十九类所列“塑料加工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