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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减免税事项事前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减免税事项事前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
(2011年8月4日 署税发〔2011〕290号)


各直属海关:
  自2011年5月1日重大减免税事项报总署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大部分直属海关能够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和完善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署税发〔2011〕119号)和《关税征管司关于重大减免税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1〕33号)的要求报送备案事项,但也有一些海关减免税审核存在差错以及报送备案材料不全、有误或内容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经研究,现将重大减免税事项报总署事前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报送总署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应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单独就每个减免税事项报总署备案。对于同一进口单位在同一合同项下同时进口1台以上设备的,可以作为一个减免税事项;对于同一台设备(包括功能机组、组合机器)分批进口的,应作为一个减免税事项,但需对分批进口情况加以说明;不同进口单位的减免税事项,应分别报备。
  二、应正确区分重大减免税事项报总署备案制度与请示制度的区别,报备文件的文种应为“函”,且正文及随附资料中不应出现“请审批”、“请批复”等字样。
  三、报送减免税备案事项,应按照上述两个通知的有关要求,以直属海关传真电报格式通过涉密办公网公文传输系统正式行文直接报送总署关税司。传真电报标题中应增加“减免税申请人名称”和“减免税事项名称”,以便区分同一海关的报备事项和统计。传真电报正文与附件应尽可能扫描生成一个TIFF格式文档报送,或至少将附件形成一个单独的文档,以便于阅读。
  四、各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规定的减免税管理事权范围向总署报备有关重大减免税事项,对不属于本关区管辖的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事项,不得受理也不应向总署报备。
  五、报送总署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应是已经本关审核认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鼓励项目减免税事项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减免税事项。对于尚需进一步核实确认所涉及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业务问题或需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界限的减免税事项,应在确定有关问题后再向总署报备。其中需要请示总署的,应按规定单独向总署行文请示,而不要在报备文件中同时向总署请示其他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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