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暂时进境汽车,海关按照以下方式监管:
(一)暂时进境汽车不受国家汽车产业政策规定的整车进口指定口岸限制;暂时进境汽车允许转关监管至指运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境手续,进境地海关验核指运地海关出具的《批准决定书》办理车辆转关手续;经海关同意在境内留购的暂时进境汽车,必须转关至整车进口指定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二)作为货样的暂时进境车辆(国家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测试车辆除外)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复运出境,不得留购,不得延期。测试用车辆及其零配件无论是否损毁,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三)二手(旧)汽车、右舵车禁止进口。对经审核符合暂时进出境管理办法并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办理暂时进境手续,但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第二条第(十一)项是指中外合作项目中,外方自带且中方不需要对外付汇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第三十九条 主管地海关应当对《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及其随附单证,以及行政许可文书整理存档,自销案之日起保存三年。
第四十条 本规程规定的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程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 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
2. 货物暂时进/出境海关审批表
3. 行政许可文书编号规则
附件1: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
申请暂时进(出)境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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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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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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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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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境货物征免税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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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暂时进(出)境期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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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及单位
| 货值及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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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延期期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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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延期期限: 年 月 日
| 延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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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延期期限: 年 月 日
| 延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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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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