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1年6月20日 署加函〔2011〕322号)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适用有关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文件的请示》(深关加〔2011〕1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不作价设备,海关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一)对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口时应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作价设备,海关不得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办理备案手续。目前不予免税的不作价设备范围:
1.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2. 国务院规定一律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
3.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
(二)进口时免征关税的不作价设备,海关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增值税转型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8年第103号公告)规定为不作价设备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手续。手册备案征免方式为“特案”,进口报关时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2011年7月1日前已经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办理备案手续且属应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作价设备,监管至监管期限届满,并按规定解除监管手续。
三、对加工贸易企业因企业转型或搬迁需要申请结转已备案进口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5号)及《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9〕168号)的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