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乙烯聚合物制电池隔膜等商品退补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6月24日 署税发〔2011〕23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期,总署对进口商品进行监控分析时,发现个别商品存在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错误适用问题。为了准确计征,避免税收流失,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商品编号为3920101000和3920201000的聚合物制电池隔膜进口增值税税率应为17%;商品编号为3920430010的增塑剂≥6%的农用软质聚氯乙烯薄膜进口增值税税率应为13%。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税款的,各关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
51条、第
52条相关规定办理退、补税手续。
(一)对进口商品编号为3920430010增塑剂≥6%的农用软质聚氯乙烯薄膜海关多征税款的,应通知相关企业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