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过程中“监督管理”内涵的复函
(林资发〔2011〕250号)
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对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中林木采伐过程中“监督管理”内涵解释的请示》(豫林资〔2011〕29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采伐管理由原来主要监督管理行政村的集中采伐活动,变为了要监督管理千家万户的零星分散采伐活动,这样,原有的国家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有些规定和要求,与实际发生明显不符。为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采伐管理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精神,我局下发了《
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目的就是为了把森林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落实到责任主体上,把基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从过去的在采伐前组织现场拨交、在采伐过程中组织现场检查、在采伐结束后组织伐区作业质量验收等现场监管环节,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和加强对林木采伐的审核、审批、发证、以及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和对违法采伐林木、运输木材案件的查处上。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中“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已经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内涵不再包括对“伐前、伐中、伐后”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而是指对林木采伐、木材运输面上的监管,更加强调对林木采伐的审核、审批、发证、以及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和对违法采伐林木、运输木材案件的查处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