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业去向。原则上按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转业志愿兵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和其它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按国发〔1994〕6号、〔199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专项业务经费。安置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和军队的补助经费以及军队志愿兵转业办公经费标准及拨付办法,按国发〔199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地方和军队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保证所拨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认真做好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军地双方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保持社会和部队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周密计划,严密组织,确保志愿兵转业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各地要在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前提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用工需求和安置任务等实际情况,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计划。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范围,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实现多渠道、多形式安置。
各地、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现行安置政策、法规。各级安置部门对经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转业志愿兵,要按规定时间抓紧进行安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不得向转业志愿兵征收费用。对自愿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要给予支持、扶持和照顾。要防止和杜绝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违反安置政策规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提出批评,发生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各部队要加强对转业志愿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既要有针对性地搞好普遍教育,又要有重点地做好个别人的工作;既要教育转业志愿兵体谅国家和地方困难,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分配,保持和发扬军队的优良传统,又要积极与地方协调,实事求是地认真解决好转业志愿兵普遍关心的评残治病、安置去向、救济补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要积极做好转业志愿兵离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密组织,确保安全。各部队收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立即通知并下发到转业志愿兵所在单位,督促其及时办理离队手续、按时离队、按时报到,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结束后,省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务必于1998年8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分别报国务院军安办和总参谋部军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