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1日 国安[1997]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公安部政治部、武警部队司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4〕6号、〔1996〕43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的统一部署,1997年春季全国志愿兵转业工作从1月初开始至7月底基本结束。由于各级领导重视,主管部门周密计划,军地双方积极配合,较好地完成了5.6万名转业志愿兵的安置任务。但是,仍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用工自主权,个别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所属单位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致使少数转业志愿兵不能及时安置到位,影响了一些地方的安置进度。这种错误的做法必须在今年的工作中予以纠正。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7〕3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集中交接和安置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业安置任务。1998年春季全军共有58056名志愿兵(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安置,其中包括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提前转业的服役满10年、不满13年的志愿兵4000名,以及符合民政部安置司、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规定提前转业的志愿兵。志愿兵转业安置人数和去向按《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接收安置计划表》(见附件)执行。
二、集中交接和接收安置的时间。1998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支付。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1998年4月1日。
三、集中交接办法。档案材料由军队派移交组赴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1月10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交接双方交接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仍按总参谋部〔1992〕务传2号、民政部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要及时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应在1998年2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邮戳时间为准)。需经国务院军安办审定易地安置的,其档案材料要在1月10日前上报,经审定同意接收的,由国务院军安办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以及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转业志愿兵,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军队移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