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约束机制。承包合同应当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不得乱涨价或变相涨价,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企业增加的留利,大部分要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进步,职工平均实际收入的增长速度要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随着留利的增加,要逐步建立企业风险基金,在完不成上缴任务时,用包括风险基金在内的企业自有资金补足,做到既负盈又负亏。新承包企业承包后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原则上由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承包前的老贷款,可在核定承包基数时专项列出,纳入合同,分年还清。对于一些社会效益好、还款能力差的项目,经审核同意,可予以贴息支持,或采取适当延长还款期和其他办法照顾。
4.进一步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要结合推广承包经营责任制,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并且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满负荷工作法”和“厂内银行”结算制,逐步形成企业内部的目标管理体系和经济责任制网络体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扩大劳动合同制范围,大力推行企业内部劳动择优组合、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和岗位工资,推广各种形式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浮动的办法,并严格考核和奖罚制度,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双增双节运动持续发展。要积极推行全员承包,加强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主人翁的作用。
5.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在有关产业政策指导下,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承包形式。对于那些符合技术改造规划要求、亟需技术改造的重点企业,可以实行“双包”,即既包上缴所得税和调节税,又包完成技术改造、生产经营能力增长和国有资产增值的任务。已实行部门承包的,要把承包的责、权、利进一步落实到企业。鼓励企业承包企业,特别是对一些长期亏损、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提倡由技术先进、竞争力强、效益好的企业进行承包,或实行产权有偿转让,促进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合理调整,发展集约化经营。
6.继续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积极发展企业集团。特别是要鼓励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实行联合,逐步形成一批科研、技术、资金、设备等力量强大的竞争性的企业集团或企业联合体。发展横向联合,在承认相互利益的基础上,可以不受原规定“三不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财政体制不变)原则的限制。重要的大型企业集团,经过批准可以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相应扩大其在固定资产投资、新产品开发、经营销售范围、自销产品订价、外贸进出口、用自有外汇引进技术等方面的权限。在集团之间和集团内部,都要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在横向联合的企业群体、企业集团和新组建企业中,应积极推行股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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