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乡村学校少年宫管理办公室,由所在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副校长或教导主任担任副主任,配备2名以上的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乡村学校少年宫运行管理、设备维护、活动项目实施、辅导员队伍建设、日常考勤、财务管理、档案记录等。
第十五条 县级文明办和教育行政部门可统一招募和管理志愿者辅导员队伍,为各乡村学校少年宫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省级和地市级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大中专院校学生利用参加社会实践和假期返乡的机会,积极参与乡村学校少年宫志愿者辅导员工作。
第十六条 各地应制定《乡村学校少年宫考核评估标准》,从服务对象、活动内容、时间安排、运行效果、经费使用等方面设置相应指标,定期对各乡村学校少年宫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运转补助金额的依据。各级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学校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并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文明办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推动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文明单位在资金、设施、技术、人才等方面为乡村学校少年宫提供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九条 文明办要把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之中,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城市、先进单位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的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学校教育管理评估体系,与学校和校长的评优评先挂钩。
第二十一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依托学校进行管理,实行主任(校长)负责制。学校应积极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所属活动场所和器材设备归学校所有,由学校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