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的活动场所应在显著位置作出标示。
第七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活动内容:
(一)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以乐促智。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因地制宜,广泛开展未成年人喜闻乐见、乐于参与的歌咏、乐器、舞蹈、绘画等艺术活动,球类、武术、棋艺、跳绳等体育活动,以及滚铁环、灯谜、放风筝、舞龙灯等乡土文化特色活动。
(二)开展力所能及的技能培训活动,以技促能。既可利用师资、场地、设施等条件,开展科技、手工等活动,也可根据地域文化和学校特色,引进陶艺、编织、木偶、剪纸、民乐、戏曲等项目。
(三)开展内容鲜活的经典诵读活动,以读养德。精选适合未成年人阅读的红色经典和传统经典,结合“我们的节日”,积极开展经典诵读活动。配合学校德育工作,深入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活动,开展生命安全、环境保护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第八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具体活动项目设计应充分考虑学生兴趣爱好、地方文化特色,结合师资队伍、资金投入等情况,注意做好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有效衔接。
第九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开放对象主要为所依托学校的在校学生,鼓励具备条件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面向周边中小学校学生开放。
第十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不得开展文化课补习,未成年人可自愿选择参加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活动。
第十一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的辅导员队伍:
(一)教师辅导员。充分发挥学校现有教师的作用,根据他们的特长,安排到不同的活动项目担任辅导员。
(二)志愿者辅导员。积极招募思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能力承担课外辅导工作的高校学生和当地“五老”人员、先进人物、文体骨干、民间艺人等担任志愿辅导员。
第十二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的辅导员人数应满足工作开展需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由各级文明委进行指导和推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具体由文明办会同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自主建设的乡村学校少年宫,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