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印发《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明办[2011]17号 2011年8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现将《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落实。
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乡村学校少年宫作用,切实规范和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农村中小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课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功能定位:
(一)农村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阵地;
(二)农村未成年人的文体活动平台;
(三)农村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场所。
第四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面向未成年人免费提供文化服务,不开展任何赢利性的经营活动。
(二)普及性原则。面向全体对未成年人普遍进行兴趣爱好和基本技能的培养,结合民族优秀文化和地域文化形成特色。
(三)资源整合原则。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周边公共设施和社会各界力量,实现资源整合,共建共享。
第二章 日常运行
第五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开放时间为平日放学后、节假日和寒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