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 2001年11月1日 体群字〔2001〕16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根据体育、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体育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学校教育、体育工作的经历,校长及主管教学、训练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训练、管理和科研、服务工作机构。
第五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在校生一般不少于300人(其中,运动班学生所占比例不少于60%)。
第六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教练员队伍。专兼职教师一般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教师所占比例不少于80%),专任教练员一般不少于22人。专业课、文化课教师必须依法具备教师资格。
第七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基础训练设施:须有田径场和综合素质训练房。
设有田径项目的学校应具有400米标准田径场;未开设田径项目的学校应具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田径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