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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体青字[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教育局:

  为规范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办学,加强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体育总局
教育部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培养更多的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学校管理制度。

  第三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

  第四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体育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3年以上学校教育和体育工作的经历,主管训练副校长应具有从事体育工作的经历。校长及主管教学、训练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训练、管理、科研及服务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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