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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管理员负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用户,同时负责直销企业用户的授权管理;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省级局用户;

  副省级、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地市级工商局用户;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县(区)级局用户。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的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由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应采用实名制,用户姓名、所在机关、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准确填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应由参加过信息系统培训的工作人员担任,熟悉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和管理规定,能够熟练运用信息系统各项功能开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并应每天登录信息系统,及时处理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用户的管理

  直销企业用户的管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数据采集报送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取缔窝点、遣散人员时,要将采集、录入信息列为规定程序之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确定专人,及时采集、录入、上报有关信息,并力求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三条 内容和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采集上报的信息主要包括:禁止传销工作总体情况、查处传销案件信息、参与传销人员信息、直销监管工作总体情况、直销监管案件信息、直销协查信息、举报投诉信息等。

  (一)禁止传销工作总体情况

  禁止传销工作总体情况主要包括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传销案件总数、案值以及查处违法主体情况等数据。

  省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采集、汇总的禁止传销工作总体情况信息按规定格式录入系统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辖区总体情况按季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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