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数据的储存、审核、汇总及统计分析;
(五)负责各省信息的授权查阅与相关部门信息交换的沟通、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副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负责组织培训、指导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辖区内信息系统相关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运用;
(三)负责辖区内网络建设和技术保障,确保辖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网络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的畅通;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信息数据的录入、复核、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和组织开展信息查询、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信息的授权查阅与辖区内相关部门信息交换的沟通、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技术保障和使用管理工作,要保证录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使用安全性,明确各职能机构的职责权限,确保信息系统联网畅通、数据完整,充分利用系统信息,发挥整体职能作用。
第三章 系统用户及权限管理
第八条 用户分类
信息系统的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和直销企业用户。
系统管理员: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指定负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管理员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和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指经各级系统管理员授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直销企业用户:指经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授权并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报备企业信息的直销企业工作人员。
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