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直字【201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的管理及使用,有效发挥信息系统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的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的管理及使用,有效发挥信息系统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的作用,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资源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化工作平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按照统一领导、逐级负责、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和经济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
(二)负责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