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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2012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78号)


关于2012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为保护环境,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2008-2010年至少2年有出口实绩(2008年以后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至少1年有出口实绩,相关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2012年焦炭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证明2010年和2011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健全。

  6、2008-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提高企业出口经营集中度,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焦炭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四)2008-2010年至少2年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1家有焦炭经营能力的企业。推荐的企业若为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第1、2、3、5、6款相关条件;推荐的企业若为流通企业,其注册资本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第1、3、4、5款相关条件。

  (五)2008-2010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的地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2家有焦炭经营能力的边贸企业。推荐的企业若为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第1、2、3、5、6款相关条件;推荐的企业若为流通企业,其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第1、3、4、5款相关条件。凡有符合以上第(一)、(二)条申报条件企业的西部地区,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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