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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

  3、传承文明、弘扬新风,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4、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在各条战线业绩卓著,具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广大妇女中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作出重大贡献。
  5、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三、评选程序
  1、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由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解放军总政组织部等单位和部门按照全国妇联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被推荐人选经上述单位公示、审核后,填报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登记表(各2份),于2012年1月6日前将登记表和名单报全国妇联宣传部。全国妇联宣传部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全国妇联书记处审定。
  2、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由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解放军总政组织部等单位和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填报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登记表(2份),于2012年1月6日前报至全国妇联宣传部,每单位推荐1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对正式候选人进行认真审议、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评委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前10名为标兵人选,经报全国妇联书记处审定,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
  四、具体要求
  1、各地、各单位在等额推荐全国三八红旗手、红旗集体时,应充分考虑界别、行业、民族、城乡等方面的代表性。红旗手中,生产一线的女职工、女农民比例要占到20%以上;妇联系统(包括妇联直属单位)的干部及单位比例不得超过15%;副司局级及以上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评红旗手,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原则上不参评红旗集体。
  2、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除登记表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3000字事迹材料和500字事迹简介各1份(附电子版);反映本人事迹的3-5分钟的录像资料(附光盘);本人两寸近期彩色标准照片3张,五寸彩色工作、生活照片各3张(附jpg格式电子版)。各地可在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推荐人选中各确定1-2名重点宣传典型,并提供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附电子版)。
  3、各地在确定推荐人选后,要制定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推荐名单汇总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等,附电子版),并加盖公章报送全国妇联。
  五、表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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