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科研领导体制,坚持科技强业,加强科研院校建设,开发应用现代高新技术,改造转化已有科研成果;要努力完善我国人民防空人才培养和政策、理论体系;要密切跟踪国外民防发展动态,加强学习和交流,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提高人民防空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五、依法建设和管理人民防空工作
20、要进一步制定、完善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使人民防空各项建设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依法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要努力加强人民防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权威。
22、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政府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防空执法工作,实现人民防空工作法治化。
六、积极创造人民防空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条件
23、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把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要认真研究新时期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要重视和加强在校中小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军队和地方的高、中等院校要增加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
24、加大财政对人民防空建设的投入力度。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国家对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实现宏观调控,确保人民防空经费主要用于重要方向、重点项目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各项建设费用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
25、国家对人民防空建设实行优惠政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网、警报网以及发放警报信号所需的电(线)路、频率,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要提供优先保障,并给以优惠。对人民防空部门平时安装、维护通信警报设施,组织人民防空演练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人民防空战备设施用电,电力部门要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