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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5、人民防空建设的总目标是:建立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布局合理的防护工程体系、灵敏可靠的通信警报体系、精干过硬的专业队伍体系、保障得力的人口疏散体系、现代化的科研和人才培育体系,努力提高人民防空的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以应付现代战争及重大灾害事故,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努力增强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总体防护能力
  6、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要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指挥关系,构建一体化防空体系,突出抓好以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为重点的人防指挥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指挥自动化建设步伐,完善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适时组织军、地联合人民防空演习。
  7、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通信网要加强配套建设,逐步与军队的侦察、预警系统形成一体化网络,并与地方电信网相连通,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人民防空专用通信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依法落实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体系。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连通。
  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成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10、要把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落到实处,使人民防空工程始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新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人民防空工程要有可靠的平战功能转换措施,保证能够迅速地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11、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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