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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2001年5月26日 中发[2001]9号)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多年来,人民防空事业不断发展平战结合成效显著,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繁荣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防空建设任重道远,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军事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努力开创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新局面。 
  一、充分认识人民防空的战略地位和重大意义
  1、当今世界并不安宁,我国面临着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威胁。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几场局部战争表明,空袭与反空袭已成为现代战争的主要作战样式,城市特别是首都、省会城市和重点地区大、中城市及重要经济目标是空袭打击的重点。加强人防空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战略全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城市建设与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可以提高城市的总体防护功能;可以增强地面建筑的抗震能力,减轻灾害破坏程度;可以缓解城市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挤的矛盾;可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3、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为依据,紧紧围绕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努力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改革,不断提高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人民防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建设之路,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人民防空与要地防空、野战防空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做到着眼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科技强业、注重效益,依法建设、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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