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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

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
(2002年1月10日 新建法〔2002〕4号)


  2001年8月以来,国务院和建设部对行政法规和建设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符合入世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已过适用期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予以废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沿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国务院废止的有关建设类行政法规、建设部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录列出,供各地参照:

  一、国务院令第319号决定废止的有关建设类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3.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4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4.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

  5.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1986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6.关于建筑业实行八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

  7.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制定 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

  8.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1957年11月14日国务院发布)

  二、建设部令第92号决定废止以下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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