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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

  2.在年度计划安排中,大型联合企业和集团项目的单项工程投资,在国家“七五”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内,由企业或集团自主安排。
  3.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投资的安排,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横向联合投资项目
  企业横向联合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凡资金自行筹措,能源、原材料、设备以及投产后的产供销、动力、运力等能够自行落实,而且已经与有关部门、地方、企业签订了合同,不需要国家安排的,国家计委只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均由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审批,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何时开工建设,由国家在年度计划中确定。小型项目的审批手续,由各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二、改进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

  (一)国家直接安排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占贷款总规模的比重要逐步缩小,并应明确技术改造的任务、贷款年限,贷款要集中使用。
  (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查后,由国家计委审批,一般不再会签。
  (三)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由国家经委根据国家的中长期计划,组织行业归口部门和地方分类制订改造规划。各部门、各地方要组织企业制订总体改造规划,其中规划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经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查后,由国家计委审批。规划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其审批权限由地方和部门自行确定。
  (四)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在部门、地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规模内,凡是企业能够自己筹措资金、落实各项配合条件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企业自主确定。

           三、调整部分企业建设项目的限额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限额,按建设规模(建成生产能力)划分的,仍按原有规定不变;按投资额划分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限额,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其他行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限额,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总投资在限额下,2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部门或地方审批后,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以便及时掌握投资结构的变化和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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