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
(1987年3月30日)
目前,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审批权限过于集中,手续也很繁琐,出了问题难以分清责任。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要靠经济、政策体制的改革。当前,要在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前提下,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宽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部门、地方和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权限扩大以后,必须相应承担投资决策的责任和风险,并定期向上级机关反馈有关信息,接受上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地方要切实做好需求预测工作,认真制订行业、地区的发展规划,努力搞好综合平衡,控制投资规模,引导资金投向,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现将有关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放宽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
1.凡已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仍由国家计委审批:设计任务书尚未审批的,改由各包干部门在国家“七五”计划已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建设项目的外部协作配合条件(包括能源、原材料的供应和运力安排等)以及技术改造项目需要的银行贷款,均由各包干部门自行落实。国家“七五”计划内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在计划外增加项目需要的投资,各包干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调剂或自行筹措,国家不再增加投资。部门自行筹措资金增加项目,要报国家备案。
如果建设项目的投资和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外部条件不落实,包干部门可以自行削减新上项目和推迟一部分建设项目的进度:凡影响“七五”计划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新增生产能力计划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对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主要在“八五”期间建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各包干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时,可以按照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其他建设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分资金渠道的年度计划投资规模内,对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进行自主安排。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计委按系统工程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后,纳入国家年度计划。各包干部门应多安排扩大本行业短线产品生产能力和发挥现有企业生产潜力的建设,压缩非生产性建设和其他建设;对于本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所急需的配合工程及其投资,都必须认真安排。对新开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
3.各包干部门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我增加短线产品生产能力,需要在项目之间调整投资的,可以按资金渠道自行调整;需要增加投资的,可以自行筹措资金,由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另加投资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