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
和建设部管理的国家测绘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3年12月9日 国办发〔1993〕88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和建设部管理的国家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件一:
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建设部。建设部要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作用,把工作重点放到制订规划、政策、法规和搞好监督服务上来,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一、职能转变
建设部应加强的职能有:制订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工程建设、城乡建设和建设行业的法制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培育和发展全国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行为,更多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研究制订国家公务员住宅控制标准和解决社会低收入者住宅的有关政策。
应当取消、弱化和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将属于地方政府的职能下放给地方,包括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审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业务,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定额,建筑业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人工费单价的核定等。弱化计划管理的职能,减少审批事务,落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的十四项经营自主权;按照国务院规定,取消评优活动和达标升级活动,确需保留的授权或委托有关协会办理;现由部机关管理的职工培训、教材编写、信息交流和学术活动等,转交学会、协会办理。
二、主要职责
建设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制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的标准定额,并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国家标准;组织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审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