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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特定产品进行国际招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关于进口特定产品进行国际招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11日国家经贸委发布)


  为贯彻《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特定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定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指定由外经贸部承担国外贷款招标业务的5家外贸公司和原国家经委、国家经贸委批准成立的23家招标公司(名单附后)承担。其中承担国外贷款招标业务的5家外贸公司,可独立进行特定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另外23家招标公司要与外贸公司联合进行特定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
  进口单位需进口规定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特定产品,可自主委托上述28家公司中的任何公司进行国际招标,任何行政事业部门不得干预。
  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负责特定产品国际招标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要按国际惯例统一规范招标程序。各招标公司在特定产品的国际招标中要为进口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招标程序要公开、公正,同时注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评标工作。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对招标、评标中的重大争议问题进行协调。
  三、为方便各地区进口单位办理手续,对规定招标并经过招标的特定产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委托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核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另行通知)。
  特定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结束后,进口单位凭招标公司签发的统一格式的中标通知书(格式附后),向所属地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领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各部门直属单位,经中国机电招标中心复核后,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领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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