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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下达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国家计委关于下达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对粮食价格改革的部署,现将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粮食价格的测算和安排工作。各地确定的粮食价格方案,报国家计委、内贸部备案。

附:
           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稳定粮食价格,安定人民生活,特制定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办法。
  一、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原则
  1.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使粮食经营保本微利。
  2.照顾各地区的不同情况,保持合理的地区差价。
  3.保持合理的品质差价和品种差价。对于居民日常消费的大路品种价格,要打紧费用,从严掌握。
  4.控制粮食供应,出厂(或批发)价格,适当放活零售价格。
  二、粮食销售价格的作价办法
  (一)地产地销粮食分三个环节作价:
  1.收购环节
  原粮供应价(加工企业进货价格)=原粮收购价格+收购费用+储存费用+合理损耗+利息+利润
  其中,成本利润率按不超过2%掌握。
  2.加工环节
  粮食标准品出厂价的计算公式:
  出厂(批发)价=原粮供应价/出品率+加工费用-副产品收入+成品粮储存费用+销售费用+储存利息+工业利润。
  其中,各品种的出品率为:
  北方花麦标准粉81%;
  南方红麦标准粉79%;
  北方春麦标准粉77%;
  标二早籼米68%;
  标二中、晚籼米69%;
  标二粳米70%;
  工业利润按每50公斤成品粮不超过1元掌握。
  以上两道环节的储存费用、利息合计按不超过7个月掌握,具体到每道环节的储存时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其他等级大米、面粉的出厂价,由各地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按照与标准品的合理比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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