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各电业管理局及独立建网的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可在上述贴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统一规定本地区的贴费收取标准,报部备案。
204.用户申请多路电源的,每路电源应按本规定分别交纳贴费。备用电源应视作一路电源。
205.对县以下乡村用户(不含乡镇、村办企业)收取贴费,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下限值。
附表 各级电压的贴费标准
───────┬───────┬─────────────┬──────
用户受电 │ 用户应交 │ 其中 │自建本级电压
电压等级 │ 纳的贴费 ├──────┬──────┤外部供电工程
(千伏) │(元/kVA)│ 供电贴费 │ 配电贴费 │ 应交纳贴费
│ │(元/kVA)│(元/kVA) │(元/kVA)
───────┼───────┼──────┼──────┼──────
甲 │ 1 │ 2 │ 3 │4
───────┼───────┼──────┼──────┼──────
0.38/0.22 │500-550 │190-210 │310-340 │400-450
10 │400-450 │220-250 │180-200 │300-330
35 │300-330 │300-330 │ │150-180
63 │200-220 │200-220 │ │ -
110 │150-180 │150-180 │ │ -
───────┴───────┴──────┴──────┴──────
注:(1)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
配套(工程概算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2)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
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
(3)35、63、110千伏线路长度分别超过20、30、40公里,一
般由用户自建线路。
206.向电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在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电网电力部门交纳供电贴费。
电网电力部门在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收取贴费时,也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下限值,并扣除按本规定中第103、105款规定给予免收供电贴费用户所占容量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