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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

  203.各电业管理局及独立建网的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可在上述贴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统一规定本地区的贴费收取标准,报部备案。
  204.用户申请多路电源的,每路电源应按本规定分别交纳贴费。备用电源应视作一路电源。
  205.对县以下乡村用户(不含乡镇、村办企业)收取贴费,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下限值。

  附表          各级电压的贴费标准
───────┬───────┬─────────────┬──────
  用户受电 │ 用户应交  │     其中      │自建本级电压
  电压等级 │ 纳的贴费  ├──────┬──────┤外部供电工程
  (千伏) │(元/kVA)│ 供电贴费 │ 配电贴费 │ 应交纳贴费
       │       │(元/kVA)│(元/kVA) │(元/kVA)
───────┼───────┼──────┼──────┼──────
  甲    │  1     │  2    │  3    │4
───────┼───────┼──────┼──────┼──────
0.38/0.22   │500-550    │190-210   │310-340   │400-450
  10    │400-450    │220-250   │180-200   │300-330
  35    │300-330    │300-330   │      │150-180
  63    │200-220    │200-220   │      │  -
  110    │150-180    │150-180   │      │  -
───────┴───────┴──────┴──────┴──────

注:(1)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
     配套(工程概算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2)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
     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
  (3)35、63、110千伏线路长度分别超过20、30、40公里,一
     般由用户自建线路。

  206.向电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在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电网电力部门交纳供电贴费。
  电网电力部门在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收取贴费时,也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下限值,并扣除按本规定中第103、105款规定给予免收供电贴费用户所占容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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