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计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小城镇
 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计办农经[1992]544号 1992年9月30日)


  现将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关于开展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
        关于开展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试行)

  开展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摸索办法,树立样板,可以带动和加快全国农村的小城镇建设,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商品化转变,加快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工业化、乡村城镇化道路。为了搞好这项工作,根据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座谈会的精神,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的选点条件
  (一)农业生产条件较好,人口密度较大并具有一定发展潜力。
  (二)经济、社会和自然条件较好,农村第二、三产业具有一定基础。
  (三)水、电、路、通讯条件较好。
  (四)建制镇(不包括县城)或乡政府所在地。
  (五)农村经济计划联系点县(市)应优先安排试点。
  (六)当地领导重视,政策优惠,群众积极性高的小城镇可优先作为试点。
  二、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的主要任务
  (一)提出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发展规划。
  (二)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三)发展农村第二产业,建立工业小区等。
  (四)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开发房地产业、发展信息、咨询服务等第三产业。
  (五)其它促进小城镇建设的各种项目。
  三、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投资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村小城镇建设的资金主要靠农民集资和其它渠道融资,国家补助试点的小量投资主要是起小城镇建设的启动和导向作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