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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自筹资金来源实行审查制度的通知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编制自筹投资资金来源计划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扩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凡是虚报资金来源计划的,一经发现,由计委(计经委)撤销其已批准的自筹投资指标。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及国务院各部门,在每年的10月1日前将经过审查的下一年度自筹投资资金来源计划报送国家计划委员会(表式附后)。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自筹投资资金来源计划的时间和表式,由地方计委(计经委)商有关部门确定。
  七、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参照本通知的原则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表1
            地方自筹投资资金来源计划表
                              单位:万元
────────────┬────┬────┬─────────────
            │    │    │    年计划
  项目        │上年实际│本年预计├──┬────┬─────
            │    │    │总额│用于自筹│用于自筹
            │    │    │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

一、地方财政预算内自筹资金
  1.地方机动财力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地方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预算外资金
  1.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
  其中:农牧渔业税附加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2.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其中:养路费
     育林基金
  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
  其中:更新改造资金
  其中:折旧基金
     维简费
  大修理基金
  企业留利
  其中:生产发展基金
     新产品试制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奖励基金
     后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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