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自筹资金来源实行审查制度的通知
(1990年8月11日)
为了加强对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有效地控制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审批投资项目时,拟对利用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资金来源实行审查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在上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必须对自筹投资部分做出相应的自筹投资资金来源计划同时上报。
自筹投资资金来源计划是核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从1991年开始,凡是只报自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而不报自筹投资资金来源计划的地区(部门、单位),不予下达自筹基建和技改投资计划。
二、自筹投资资金来源计划包括国家规定可以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自筹投资的各项资金,主要有地方财政预算内自筹资金、地方和部门的全部预算外资金以及通过各种手段筹集的自筹资金等。自筹投资资金来源计划不仅包括自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的来源构成,同时也应体现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力平衡情况和资金实际能力。
三、各级计委(计经委)财金部门负责审核自筹投资资金来源计划,经过综合平衡,提出对自筹投资总规模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筹基建和技改投资规模的建议,编制上报自筹投资资金来源计划;计委(计经委)投资和技改部门根据财金部门审定的自筹投资资金来源计划和对自筹投资规模的建议,审核自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方向和项目,编制上报并下达自筹基建和技改规模计划。在下达计划时,投资和技改部门应与财金部门充分协商,根据投资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可能,合理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筹基建和技改的规模和项目。
在计委和经委分设的地区,由经委财金部门负责审核主管范围内的自筹技改资金来源计划,向经委技改部门提出技术改造自筹投资规模建议,编制本地区自筹技改资金来源计划,并抄送同级计委财金部门。计委财金部门应与同级经委财金部门共同协商,对自筹基建和自筹技改的全部资金来源进行综合平衡,编报本地区自筹投资资金来源计划。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达的计划规模、项目和批准的资金来源渠道严格执行。资金来源渠道若发生改变,必须按原来的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