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采集与传递
本系统对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办法。项目数据库按国家、省(区市)、地(市州盟)、县(市旗)四级设置。系统运行初期,暂不在县级建库,县属项目直接进入地级库。
(一)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是全面、系统、动态和实用。实行统一指标设置、统一输入输出格式、统一信息分类编码、统一信息交换格式、统一名词术语五个方面的标准化。按项目不同管理阶段分设六大类共一百一十一个指标。统一的指标体系首先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各省(区市)可在满足国家级需要的前提下,根据本省(区市)情况增设指标。
(二)采集渠道:
项目信息基层填报单位是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企事业单位。所有项目(中央、地方和合营项目等)的信息,都要按规定采集渠道,由项目所在地的计委(计经委)、经委统一给码后进入项目数据库。
1.地方所属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信息,由各级计委(计经委)、经委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省属、地属、县属)和现行计划管理渠道组织采集;地方所属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信息,原则上由项目归属的管理部门组织采集后,集中送同级计委(计经委)。
2.部(委)所属项目的信息,按项目性质,基本建设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对口厅、局、委、办组织采集后,送同级计委(计经委);技术改造项目送同级经委(计经委);无对口单位的,直接送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部(委)所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信息由项目主管部(委)采集送国家信息中心。
3.国内合营、中外合营项目原则上由合营项目(中方)归属的管理部门采集后,按项目性质送同级计委(计经委)、经委。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将本省(区市)采集的项目信息和各部(委)在本省(区市)建设的项目信息汇集后送同级信息中心处理,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信息中心连同下级(地市县)报送的项目信息统一送国家信息中心。计划单列市的项目信息,同时抄送所在省的信息中心。
具体见附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试运行阶段采集流程图。
(三)传递方式:
全国投资项目信息的汇集和处理工作由国家信息中心负责;各级信息中心分别负责本级项目信息的入库和处理,并将汇总结果逐级上报。
上报过程的信息传递采用磁介质形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向国家信息中心汇集项目资料一律以磁带或磁盘(尽量用磁带)形式寄送。暂无计算机的市、县,在征得上一级单位同意后可以报表形式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