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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如果变更其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通讯地址等,应及时通知投资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的管理

附二:
          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一、为了对已建成的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尽快发挥出口创汇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二、项目建成后,按合同规定日期内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整理出工程决算和验收文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项目竣工验收考核表(格式附后)。验收申请及考核表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主管厅(局)和建行经办行,并抄送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三、竣工验收申请的主要内容
  (1)改扩建内容和计划目标实现情况,达到的技术水平。
  (2)资金的构成及实际使用情况,人民币、外汇超支或结余情况。
  (3)设备购置及进口设备使用情况。
  (4)土建工程情况,包括建筑面积、公用工程等费用及所占总投资比重。
  (5)预计达到设计能力的期限,收回全部投资年限。
  (6)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
  四、验收内容,应以合同(协议书)上的各项指标为依据,具体按照投资公司认可的修改后的投标书对建设单位和竣工投产申请进行审核,签署验收单位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等文件,送投资公司,抄报建设银行总行及有关部门。
  五、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进行,并通知投资公司。
  六、对验收不合格的已完工项目,应分析原因,提出补救措施,并通知投资公司。投资公司视具体情况再做处理。
  七、坚持实事求是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不许弄虚作假,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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