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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组织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主管厅(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并通知投资公司。验收后应及时向投资公司送交工程验收报告及决算。建设单位如不按期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不按期组织竣工验收,均按推迟工期处理。

第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1986)财会字第75号《关于修改重印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建立基建财务,并同经营财务严格分开。
  第十八条 项目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指标下达后,应立即同建设银行经办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投资公司和建设银行总行各一份。
  第十九条 项目的自筹资金要坚持“先存后用”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按年度计划存入建设银行经办行,对企业筹借的其它资金,要将借款合同送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
  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和建设单位筹集的资金应按比例使用,但在月度、季度之间可互相调剂使用。如果企业筹集的资金不落实,不能使用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如果企业不按比例使用自筹资金,则延缓拨付中央基建基金。
  第二十一条 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指标由投资公司按季度下达,每季终了后五日内,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基建财务季报。如逾期不报,投资公司将延缓和停止下达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按投资公司布置的关于编报轻纺出口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及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统一编报。经报建设银行总行审批后,再由投资公司批复给各建设单位。

第五章 项目建成后的考核及资金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本息,应按照合同(协议书)及借款合同确定的还款期限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应按规定加罚利息。加罚的利息、违约金应从自有资金中支付。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投资公司的固定收益。如逾期不交,由主管部门负责催交并由项目担保单位负责偿还。
  第二十四条 为掌握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在合同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的同时,将上年度的基本情况:包括新增产值、产量、利润、税收、销售收入、外贸收购量及金额、创汇额、外汇留成额和换汇成本、固定资产原值等一并报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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