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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1990年2月7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的管理,使之有更好地发挥创汇和投资效益,在原《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基础上,根据新情况,经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征求省(市)计委意见后,对两个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告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

附一:
         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国家为扩大轻纺出口产品采用招标办法择优选定的项目。本项目属中央基本建设基金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由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负责管理。
  第二条 项目管理内容:包括计划、工程、财务及建成后效益考核、资金偿还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以合同(协议书)为准则,采用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以经济手段为主的办法,监督、保证合同(协议书)的执行。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条 中标项目必须是省、区、市批准立项的项目,经建设单位与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后,视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已批准。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或工艺设备较复杂的项目可先签合同(协议书),待扩初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如投资及工程内容等有重大调整,可再签补充合同(协议书)。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项目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进行扩初设计及施工准备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办理审计及开工手续。
  第六条 投资公司按照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年度投资额,报经国家计委审查同意后下达投资计划。建设单位应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投资计划完成,中央基本建设基金不能结转,建设单位筹集的资金如未能按年度计划完成,需转到下年度安排的投资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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