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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省级国土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省级国土规划工作的通知
 (1989年9月28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认真编制省(区、市)国土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土规划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它标志着人们征服、改造、利用大自然,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人口、环境之间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更自觉、更主动的阶段。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人口众多、按人口平均的各项自然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要实现本世纪末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和二十一世纪中叶经济上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战略目标,我国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任务很重,要求很高。如何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有效地保护好生态环境,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提出对策和措施。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加强对各地区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的宏观控制和指导,已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因此,重视和加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工作,使之在现实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指导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二、国土规划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高层次的综合性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国发(1985)44号文件指出:“搞好国土开发整治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国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提高宏观经济效益,保持生态平衡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加强长期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国土规划的主要作用是:第一,对规划区范围的资源开发和建设具有约束力。从原则上讲,任何开发建设都不应与国土规划相矛盾。如果在资源开发、环境整治方面与国土规划发生矛盾,都应与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第二,国土规划中提出的地域分工、资源配置、生产力布局、重点开发地区、江河防洪、沙漠化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森林保护和发展、城市布局、城市化速度预测等具体内容,都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计划的重要依据和基础;第三,国土规划对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起指导作用并提供依据。
  为此,各省、区一定要把国土规划编好,加快编制进度,争取在1990年完成第一次国土规划的编制任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组织编制和完成市域国土规划工作。全国国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开发地区也要分期分批组织编制区域规划,请各有关省(区、市)积极主动地参与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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